(39) 《南齐书》卷五二《文学贾渊传》:“孝武世,青州人发古冢,铭云‘青州世子,东海女郎’。帝问……渊对曰:‘此是司马越女,嫁苟晞儿。’检访果然。”(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906页)据此,司马越曾将女儿嫁给苟晞之子。其事当亦在此时。
(40) 《晋书》卷六一《苟晞传》,第1667页。
(41) 《晋书》卷五九《东海王越传》,第1624页。
(42) 见《晋书》卷六二《刘舆传》,第1692页。
(43) 《晋书》卷五《怀帝纪》,第118、119页。
(44) 《晋书》卷五九《东海王越传》,第1624页。
(45) 《晋书》卷四五《刘暾传》,第1281页。
(46) 据《晋书》卷一〇一《刘元海载记》:渊初反“众已五万”,迁都左国城,“远人归附者数万”。
(47) 《晋书》卷一〇一《刘元海载记》,第2650页。
(48) 《晋书》卷一〇四《石勒载记上》,第2709—2711页。
(49) 《晋书》卷三七《新蔡王腾传》,第1096页。
(50) 《晋书》卷五《怀帝纪》,第118页。
(51) 《晋书》卷三七《南阳王模传》,第1097、1098页。
(52) 《晋书》卷六六《刘弘传》,第1767页。
(53) 《晋书》卷四三《山简传》,第1229页。
(54) 《晋书》卷四三《王澄传》,第1240页。
(55) 《晋书》卷六六《刘弘传》,第1768页。
(56) 《晋书》卷九八《王敦传》,第2554页。
(57) 《晋书》卷六五《王导传》,第1746页。
(58) 同上书,第1745页。
(59) 《晋书》卷六《元帝纪》,第144页。
(60) 《晋书》卷一〇〇《陈骗传》,第2614、2615页。
(61) 《晋书》卷五《怀帝纪》,第117页。
(62) 《晋书》卷五《怀帝纪》,第117、120页。
(63) 《晋书》卷五〇《庾敳传》,第1396页。
(64) 《晋书》卷五九《东海王越传》,第1624、1625页。
(65) 《晋书》卷一〇〇《刘元海载记》,第2651页。参《资治通鉴》卷八七,第2745页。
(66) 《资治通鉴》卷八七,第2745、2746页。
(67) 《晋书》卷一〇〇《刘元海载记》,第2652页。
(68) 《晋书》卷六二《刘琨传》,第1681、1682页。参《资治通鉴》卷八七,第2744页。
(69) 《晋书》卷三九《王浚传》,第1147页。
(70) 《晋书》卷五《怀帝纪》,第119页;卷一〇四《石勒载记上》,第2711页。
(71) 《晋书》卷八六《张轨传》,第2223页。
(72) 《晋书》卷一〇〇《刘元海载记》,第2651页。
(73) 《晋书》卷五九《东海王越传》,第1624、1625页。
(74) 《资治通鉴》卷八七,第2753页。原文作“越忌苟晞及豫州辞史冯嵩”。《考异》引刘琨《与丞相笺》曰越“更忧苟晞、冯嵩之徒”,当即《通鉴》所据。但《晋书》载,冯嵩初为越从敌司马虓敞史,曾与虓等“刑稗马歃血而盟,推东海王越为盟主”(卷三七《范阳王绥传附子虓传》,第1101页),硕为越敌模、腾部将(卷四四《卢志传》,第1258页;卷一〇四《石勒载记上》,第2709页)。越自许昌徙屯鄄城时,以嵩为豫州辞史,委以要害之地;出屯项城,又以嵩为左司马(卷五九《东海王越传》,第1629页)。然则冯嵩似为司马越所信重之人,越无“忌”之之理。此事无从确考,暂不取。
(75) 《晋书》卷一〇〇《刘元海载记》,第2652页。
(76) 《晋书》卷一〇〇《王弥传》,第2609—2611页。
(77) 《晋书》卷八六《张轨传》,第2225页。
(78) 《晋书》卷六一《周馥传》,第1664页。
(79) 《晋书》卷一〇二《刘聪载记》,第2658页。
(80) 《晋书》卷一〇四《石勒载记上》,第2712页。
(81) 《晋书》卷五九《东海王越传》,第1625页。
(82) 《晋书》卷五《怀帝纪》,第121页。
(83) 《晋书》卷四三《山简传》,第1230页。
(84) 《晋书》卷四三《王澄传》,第1240页。
(85) 《晋书》卷六一《华轶传》,第1671页。
(86) 《晋书》卷五九《东海王越传》,第1625页。
(87) 《晋书》卷六一《周馥传》,第1664页。
(88) 《晋书》卷六一《苟晞传》,第1667—167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