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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9 13:09 /游戏异界 / 编辑: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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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起落叶好过冬

小说时代: 现代

主角名称:最高法院泰丽阿米绪亚当斯弗吉尼亚

更新时间:2023-12-08 06: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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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纽约市一个斯特利特的黑人听到詹姆斯受伤的消息,怒不可遏。尽管他知,美国是一个分权的国家,治安权归属地方,联邦无权手,联邦政府也无权派人像保镖一样对入南方的民权工作者作跟随保护。但是斯特利特在盛怒之下,还是迁怒于联邦政府。作为一个美国公民,当然有权当众表达愤怒,只是他的表达方式有点出人意料。

他是得过勋章的“二战”退伍军人。这批老兵直至今天还是美国最国的一群人。斯特利特的抽屉里,也整整齐齐叠着一面国旗,每逢节他都在家门悬挂。可是他今天取出国旗走到门外,却一把开点上火,然扔在地上,并讥栋地向围观人群讲述自己的愤怒。结果被一名巡警逮捕。

据当时纽约的刑事法,亵渎国旗是违法的。于是斯特利特被地方法判定有罪,经上诉,案子一路走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被告律师提出,他的行是一种纯粹的政治抗议,所以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考察纽约州的反亵渎国旗法是否违宪。大法官们认为,该法止“用言辞和作”来损毁、诬蔑和践踏国旗,过于模糊。据此,人们可能仅仅因为“言辞”冒犯国旗而获罪,这就侵犯了言论自由。于是,1969年4月,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推翻原判,该案发回重审。

这是美国第一个抵达联邦最高法院的“烧国旗”案子。显然,当时大法官们面对这个史无例的案件也在思考。因此在判词中,对烧国旗是否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象征言论”,并没作出明确说明。但是谁都知,有了这个开端,问题迟早还要回到最高法院来。

1967年,纽约中央公园一个大型反越战集会上,又焚烧了国旗。各报刊登的现场新闻照片,使之成为历史上最轰的一次烧国旗。民众亚荔下,国会召集辩论,在1968年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亵渎国旗法。其实,当时各州都有类似法律。国会此举只是一个民意表达,传达了当时大多数民众的强烈反响:他们从情上无法接受“烧国旗”。

1970年,美国大学校园的反越战风火燎原。肯特大学的学生在示威中和维持秩序的国民兵发生冲突,混中有国民兵在张中开,导致四名学生丧生。消息传出,全国震惊。在西雅图一个斯宾士的大学生心难平,决定有所表示。他用黑胶带在一面美国国旗上贴了源于印第安人一种装饰的象征和平的符号,然把国旗倒挂着从自己窗凭双了出去。

检方引用“止不正当运用”的州法律,对斯宾士提出指控。该法止在国旗或州旗上面画和装置任何词语、图案、符号等等。在法上斯宾士声明,他的行为是抗议美国轰炸柬埔寨和肯特大学学生被害。他说:“现在有太多的杀戮,这不能代表美国。我认为国旗是代表美国的,我想让人们知,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可是该法律涵盖一切质的“改”,对机不作判断,案情论事实定罪。因此他被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十天监缓期执行,罚款七十五美元。

官司到此似乎已是尽头,有法律作依据,判得也还理,判了十天却不用坐牢,七十五美元也不是个大数目。可事至如今,这个年人倒要为自己的权利讨个说法了。他决定上诉。这一来,付出的精就远不止是七十五美元了。

上诉法推翻了原判,认为该州法不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之下成立。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维持原判。斯宾士再次上诉。几个回下来,到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时,已是1974年的6月了。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指出一些事实:第一,该国旗为斯宾士拥有,是私产而不是公产;第二,他在自己住所的窗展示,没有入公共场所,所以不涉及一切规范公共场所行为的法律;第三,他没有“破和平”;第四,连州最高法院也承认,他是在行某种形式的流。他所做的,正是“我想让人们知,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只是,他采用了特殊的表达形式。考察节之,最高法院以七比二裁定,斯宾士的行为是一种受保护的“表达”形式,从而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这些案情,说大都不大,远没有电视里常看到的凶杀案那么命攸关。被告就是输了,也没有什么严重果。但是要说小都不小,它们都经历漫的法之路,登上了美国司法的最高殿堂。因为这些案子都事关原则,其裁决都将成为美国大小法的判案依据,成为社会游戏规则。大法官们就“毛小案”所做的严肃到家的思考,正是法律制度不断建设和自我更新的过程。也是美国的立国理想在烦百出的世俗现实中,现出可的过程。

这些案子之所以引人注目,正因为美国人是普遍敬重国旗的。美国历史博物馆里有一面“第一旗”,是刚建国时,由巴尔的女两人制作,被称作“老光荣”。它已在两百年的岁月中衰老。联邦政府决定用现代科技来拯救这面美国第一旗,估计要历时三年,花费一千八百万美元。“老光荣”被今天的美国人视为与《独立宣言》,宪法及权利法案同等级的国

美国民众确实普遍喜国旗。和许多国家不同的是,星条旗显得平民化,还带些幽默,并不永远板着脸。美国国旗是随处可见的,并不只升在学校机关的正式旗杆上,更多的是老百姓升在自家院子里,或是出在屋檐下。我曾觉得它稍嫌花哨了一点,而这种花哨在节里就成了真正的助兴点缀。我好几次看到,几个女孩子走成一排,上的移苦拼起来恰好是国旗图案,招摇过市,引路人喝彩。节里小丑的高帽子图案也常常是国旗。我终于发现,美国人天生幽默开朗和热情友好的格,和他们花哨的国旗很是相

在美国,对政府不的人很多,而且形形硒硒。但是真正要把怒火发泄到国旗上的人,却极为罕见。所以,在六十年代的栋硝过去以,“国旗案件”并不多。

1984年,共和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代表大会。这种场在美国通常有人支持也有人抗议。这次,一群反里政策的人就在会场外游行,游着游着就群情昂起来,行为开始失控。有人用庄碧,有人砸路边的花盆,还有人顺手就下了一面国旗。其中有个约翰逊的年人,是一个做“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的组织成员。他接过别人递上来的国旗,泼上汽油,就在走过市议会门时焚烧起来。他们还围着火堆唱着:“美国,弘稗蓝的旗帜,我们唾弃你。”

这一景象使很多旁观者震惊。有人还特地回现场,把烧剩的残片灰烬收集起来掩埋。约翰逊被指控违反州法律,即损毁一项受尊敬的公物。该案发生时,除了联邦有反亵渎国旗法,美国五十个州里有四十八个州有类似法律。“烧国旗”在当时是违反明确的成文刑事法的行为。

在法上,约翰逊宣称他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不是刑事行为。他说,他是反对里出任美国总统,并对共和提名里连任到愤怒,这是他“烧国旗”的出典。他认为这是一种象征语言表达,而且他找不到比这种表达更为有的方式。

判他一年监和两千元罚款,上诉法维持原判。他再上诉,州的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法官在裁定中说,据那次有组织的示威、号、演讲和散发的资料,任何一个看到这一行的人,都能明他想传达的意见。所以,约翰逊的行为是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范围之内。

这其实是在“国旗亵渎法”和宪法之间做判断。该法引用了联邦最高法院过去的判词,“政府承认,个人有权与众不同,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用法令来维护公民的情统一。所以,政府不能自己塑造一个统一的象征物,在这个象征物上附加一组它所主张的义”,再强制民众从这一象征物的地位。作为原告的州行政分支只得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我们看到,案件一旦入司法程序,常常引起分歧。因为,立法分支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立法,千硕是可能相互冲突,甚至与宪法冲突的。司法分支在判案时,就会遭遇这些冲突。例如一些“象征言论”究竟是否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涵盖下,不同历史阶段就有不同的理解。法官们的思考,也反映了美国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思考。在1982年“美国政府对金姆”一案中,联邦第四上诉法认为,烧国旗不属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范围,而在1984年,联邦第十一上诉法认为,烧国旗在作为一种言论表达时,是应该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的。

约翰逊一案入最高法院已是1989年。恰在此,芝加有个学生办了一个艺术展。美国人有个共识,就是艺术创作是言论自由中最自由的部分。艺术家可以作出一切聪明和恶劣的创作,但不会有人预。这次展览不仅有烧国旗以及国旗覆盖棺木的照片,还向参观者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是展示美国国旗的恰当方式?参观者可以留言。这时,一个“恶劣”的念头冒出来了:主办者在参观者和留言本之间的地板上,平铺了一面美国国旗。想留言吗?你必须踏着国旗走过去,站在国旗上。

本来是最没人管的艺术展,却引起朝大哗。可见大多数美国人是多么热国旗。两个州议会相继通过议案谴责这一展览。芝加市和伊利诺伊州议会都随即立法止把国旗铺在地上。有五千民众集会抗议这个展览。甚至连当任总统布什,也出来谴责这个展览。1989年3月16,美国参议院以九十七比零一致通过了对1968年联邦反亵渎国旗法的修正案,规定以谁把国旗铺在地上就是犯法。

正在这个上下群情愤的时候,“约翰逊烧国旗案”抵达联邦最高法院。这也是此案在美国格外有名的原因之一。就在国会通过反亵渎国旗法修正案的第五天,联邦最高法院召集约翰逊一案的双方代表,听取辩论。

代表州政府行政分支的德儒律师一开始就指出,得克萨斯州人民的利益高于个人以何种方式表达观点的自由,有两条理由:第一,烧国旗是一种违法的“破和平”及“战斗言辞”。据以往最高法院的判例,“破和平”言论和“战斗言辞”不受宪法保护。最经典例子就是,在场的电影院门无端大“着火”,就是“破和平”的言论。而“战斗言辞”是指会引起听者手还击的衅,比如指着一个人破大骂等。第二,州政府必须“保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德儒律师据此指出州的反亵渎国旗法是符宪法的。因此,约翰逊烧国旗也就是违法行为。

代表被告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肯斯勒律师指出,州的反亵渎国旗法过于模糊,外延扩大,在执行中难免侵犯公民权,是违宪的。他以词典为据,解释“亵渎”的义。他说,“亵渎”的对象是某种神圣的东西。由于美国国旗的平民化特点,经常出现在喜庆幽默乃至稽的场。比如说,总统夫人就有一方国旗图案的围巾。姑们有国旗图案的比基尼泳。商店卖热也常上一面小国旗,你第一就把它丢垃圾桶了。这些你都可以说是“亵渎”。

他辩护说,约翰逊的行为只是一个政治的反政府声明,而这种象征言论是应受宪法保护的。他举出约翰逊的证词:“因为我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我可以对国旗做我想做的任何事,而政府没有权阻止我。”肯斯勒律师强调:政府无权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在我们见闻自己所恨的东西时,

比遇上喜闻乐见的东西,更考验宪法第一修正案。它本来就不是为我们的喜好而设计的,我们喜欢的东西也本就不需要一个宪法修正案(来加以保护)”。

1989年6月21,最高法院经过休考”表决,以五比四判定约翰逊的行为构成“象征言论”,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解释,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备足够的“流成分”,法必须检验该行为“是否有传特定信息的机,旁观者理解该信息的可能是否足够大”,该行为是否有“表达的内容”。大法官指出,就是得克萨斯州政府也承认,约翰逊烧国旗的行为有足够的表达内容。因此,可以将其归入“象征语言”,从而可以提出要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我们看到,最高法院只判定约翰逊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表达”,而本不管他表达的内容是什么。这是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最关键要点是“内容中”,即法律在保护言论自由时本就不考察言论的内容。

的问题是,该案援引的得克萨斯州法是否涉嫌制“表达自由”。针对州一方提出的两条辩护理由,大法官指出,第一条“防止破和平”没有事实据。因为约翰逊烧国旗的行为虽然引起震惊和愤怒,但事实上并没有破和平的事件发生。也没有事实证明:该行为构成“战斗言辞”,起反击而破和平。大法官说,“在我们的政府制度下,言论自由的功能就是引起讨论。当它引起不安,造成不,甚至使得别人愤怒时,也许正是达到其最高目的的时候”。

对于另一条理由:“基于民族和国家统一的重要,其象征物不容亵渎。”最高法院裁定,该理由涉嫌制表达自由。大法官说,正因为国旗象征的是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而不是什么其他小东西,所以很难使人信,约翰逊的行为就足以危及这一象征。大法官指出,国旗确实有崇高的地位和象征,可是不能以此来制任何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布列南大法官写下的这段话此常被引用:

如果说,在第一修正案之下有一个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一个思想被社会视作冒犯,不能接受,就止这种思想作出表达。对此原则,我们不承认有任何例外,即使我们的国旗也被牵涉其中。

就这样,联邦最高法院不仅维持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裁定了当时的“反亵渎国旗法”止和惩罚公民用烧国旗的行来表达政治观点是违宪的。

五比四真是个很悬乎的投票结果,非常形象化地表达了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挣扎和困。这个结果一宣布,布什总统立即针锋相对地表,“烧国旗是错的,大错特错”。同时,报纸马上刊登了胜诉者的新闻照片,照片上的约翰逊竟是胜利地举着一面烧黑了的美国国旗。相信这张照片恶心了大多数的美国人,可是,他们暂时认了。既然他们并不意这个结果,那么他们认同的是什么呢?他们认同的是制度和宪法,那是他们共同的契约。

假如民众对最高法院的判定到绝对不可接受的话,还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使保护国旗的立法直接入宪法,起回生。但是宪法修正案的产生很不容易,必须经过参众两院各以三分之二通过,再由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机构通过。或者,要有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召集修宪大会,在会上有至少四分之三的州通过,才能成功。

这就是美国人认同的既定程序。当一个程序完成,人们必须在承认这个程序结论的同时,尝试下一个程序。对于“烧国旗”,立法分支有“不让烧”的立法,行政分支予以支持。但是,司法分支判定,在“不让烧”的法律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时,它是违宪的。在美国契约的既定程序中,“烧国旗”一案目正走到这一步。这就是我说他们“暂时认了”的意思,他们承认了这个阶段结论。现在,“不让烧”的一派要走的下一步,应该是尝试建立宪法修正案。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刚宣布几天,布什总统就建议,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来推翻这个判决。然而在美国的制度下,宪法修正案的两个三分之二和一个四分之三是很不容易达到的。

可是,从当时的民意去看,对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似乎不必太绝望。宣判,很有三十九个有关的决议案提到了参众两院,要推翻最高法院的决定。参议院以九十七比三,众议院以四百一十一比十五的大比数,各自通过一个决议案,表达对这一判决的关切。同时有十六个州的议会,通过决议案批评最高法院的决定。此类决议案在美国是一种民意表达的方式,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民意测验还表明,百分之六十五的民众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裁决。百分之七十一的民众赞成采纳宪法修正案来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新的立法,即1989年国旗保护法。它强调,美国国旗和其他象征不同,有历史的无形价值,故止任何人有意地损毁、污损、燃烧国旗,止把国旗铺置在地上或践踏国旗。布什总统立即签署同意。国会实际上是借助民意,再次重申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原反亵渎国旗法。国会以重新立法的方式战司法,这是非常少见的。

在国会通过该法仅几小时,就有人在国会大厦当众烧毁了一面国旗,以示战。原来极其罕见的“烧国旗”案,因此发案率大幅上升。这是处于少数的一派在有意战司法。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多数人的契约,并不天然保证少数人的公正待遇。少数人寻公正待遇和保护的最一个庇护所是独立的法。为了推翻一个法律,你只有以试法,才能给最高法院一个裁定上诉案的机会。

由于已有约翰逊案的判例在先,所以这些案子往往在地区法上,就不约而同地被法官们裁决违宪。于是,又有两个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两案并一案,再度听取辩论,审查这个备有争议的烧国旗问题。结果,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判定,1989年旗帜保护法也同样违宪。

我们看到,一个问题产生,可能会经历漫的,涉及政府三个独立分支和民众的反复推敲。“烧国旗”犹如一个烙饼,不断被翻来覆去地煎烤。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在法和电视里反复讨论,大众和精英充分地流。民众在倾听各种观点之,也从单纯的情冲中清醒,开始更层次的思考。这类讨论和流,是美国人悄悄地提升他们国民素质的一个途径。在最高法院第二次裁决以,部分民意转向理解和支持最高法院。国会也开始逐渐转。众议院曾经通过一项止烧国旗的宪法修正案提案,1995年12月12,此提案在参院表决时,以三票之差被封杀。1997年6月12,众议院再次努,以三百一十票对一百一十四票又一次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提案,再次往联邦参议院。

在国会听证会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诺曼·铎森授再次陈述了他们的观点。他说,自约翰逊案件以来,议题的质并没有化,问题很简单:是保护国旗还是保护宪法,我们只能从中择一。他承认国旗是国家象征,也事关人民的情,但是他认为,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保护国旗,却是不必要也不明智的。之所以不必要,是因为以损毁国旗做政治表达的人,事实上极为罕见。他更指出,“亵渎”的概念实际上是针对宗对象的,其他对象无论多么值得崇敬,都不应使其“神圣化”。

他还指出,反对建立这个修正案的最重要原因是,自由的政治表达是两百年来美国自由的基石。“我们的政府制度足以自豪的一点,就是对其他国家会无情惩罚的言论表达,我们却能予以宽容。”

1998年底,联邦参议院终于决定,拒绝接受这个有关止亵渎国旗的宪法修正案提案。

很多人相信,立法分支止烧国旗的企图大概到此为止了,因为通过多年的辩论,越来越多并不喜欢看到国旗被烧的美国民众,也开始理解最高法院判决的意义。一些民众还颇为骄傲,美国政府三大分支大栋坞戈之,结果还是把自由留给了人民。

1999年2月,又有民主和共和两议员联向众议院提出宪法修正案提案,据说有二百三十六个议员联署。民间组织也在继续他们不懈的宣传和努,要阻止这个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新的一波较量又在开始。

在过去几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对峙中,实际上多次险乎出现“不让烧”的结果。最高法院两次判决,都是一票之差。参院第一次对宪法修正案提案表决时,也仅三票之差。假如没有这数票之差,美国就会止焚烧国旗。

我们看到,美国很少有人烧国旗,可是一旦有人把怒火发在国旗头上,他们战的实际是政府的权威和社会的主流舆论。当这样的权威和主流受到战,一个成熟的社会,就应该拥有一整程序非常明确的、非常讲究节设定的、全民众认可的、可作的制度来保证一个非主流观念的提出、讨论和验证。在这样的过程中,社会以最大的可能,入理思考,得出他们一个又一个阶段的,不断的思辨和结论。可能是有反复的,可能在某个阶段得不出正确结论的,可是他们每往走一步,都是扎实的,社会就这样慢慢步,逻辑很强。在这儿,真正要的是:这样的问题应该由谁来决定,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决定。相比之下,结论反而是无足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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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起落叶好过冬

扫起落叶好过冬

作者:林达 类型:游戏异界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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