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火上-TXT下载-政旭 全文免费下载-隐性采访

时间:2017-04-23 20:52 /游戏异界 / 编辑:田恬
经典小说行走在火上由政旭最新写的一本未来、系统流、商场官场类小说,本小说的主角隐性采访,内容主要讲述:隐邢采访虽没有新闻法来予以界定,但我国宪法的相关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

行走在火上

小说时代: 现代

主角名称:隐性采访

更新时间:2019-07-30 18: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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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精彩章节

采访虽没有新闻法来予以界定,但我国宪法的相关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的相关规定,都为暗访记者划出明确的法律区。

一、止涉及国家秘密

1989年5月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改造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国家秘密。”1992年6月12,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又据上面和第20条制定发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此外,还有《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密法实施则》、《国家安全部关于引用国家安全机关秘密材料清单事项的通知》,有关处罚条款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第39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31条、第32条等规定。目,除记者向境外出卖国家机密和境外人员以记者份窃取我国秘密的案例外,尚无隐采访的违法案例,这与保密措施严密和记者对此认识明确有关,可以看到的例子是美国曾发生过记者为验证军事基地的安全措施而闯入偷拍并“安全”脱的事件。

《保密法》第20条规定:“报、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与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与播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国家秘密”。《北京青年报》记者关键从其徐彤娟等处搜集了国家机密级材料17份,秘密级材料538份,将材料提供给外国新闻机构驻京某记者。该记者复印其中246份企图带往国外,被国家安全机关查获。关键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所以,在行隐采访时必须强调记者的保密意识。

如果说以上的法律条文还是对新闻采访的整规制,那么下面的法规对于隐采访的限制更有针对。1993年2月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则》第20条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解释首先列出的就是“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1997年10月施行的新《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非法使用”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权使用的人使用;二是有权使用的违反规定使用。也有人解释为:未获批准、未获授权而擅自使用行为。这里强调使用这类器材应当有明确授权。 对公民使用侦查手段和器材,是法律赋予司法、安全等部门的职权。采访是记者的职业行为,不可能获得类似的国家行政权,未经特别许可而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拍、偷录设备行隐采访将构成违法。这其对广播电视媒的隐采访行为构成了非常大的限制。有人认为对哪些设备属于“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并无确切规定,而让国家把记者的装备与安全部门的器材行公开比照规定,这又会泄漏国家秘密,是有违常理和安全法规的。

二、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保障女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2年的《女权益保护法》中,女和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受到明确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规定:“14周岁以上不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分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新闻报、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由此不难看出,即对未成年人的公开采访报都要受限,更不要说隐采访了。《女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公开使用女形象。”第39条规定:“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止用侮、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女的名誉和人格。”隐采访,其是偷拍偷录,在女权益保护方面应有所节制。

三、不得涉及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做了相关规定;而且,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此法发布了《关于止侵犯秘密行为的若规定》指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上,也确有媒因泄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报在某大型企业一个重大项目投产,详尽地介绍了该项目的规模、设计能等方面的情况,造成国外同行抢先投产,险些断了整个企业。” 目,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其大量的协议文本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中就有对商业秘密的详约定,如果记者对此没有明确的认识,在采访(不仅是隐采访)中有违规行为的话,影响将是国际的。

图17:劣质领忿加工厂

现代社会,每天都有许多的丑陋现象在悄无声息的滋和蔓延。记者用他手中的摄像机,将这些丑陋现象彻底地稚篓在光天化之下,受到广大群众的欢。但是,记者在隐采访的过程中,必须谨记《新闻从业人员职业德标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以免触犯法律而不自知。总之,暗访记者在介入新闻事件能够消极隐瞒就不应积极参与。不能虢夺特定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邢荔量,更不能涉事件的程。

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法律对隐采访构成了限制。以美国为例,“1968年颁布的联邦法律规定,除非录音用于犯罪或其它违反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目的,否则都可以采用,但应征采访对象的意见。1986年修订的法律规定:止单方面对各种电子手段的信息传播如卫星数据传输、移电话通讯、电脑网络数据传输等行记录,如果需要的话必须事先提醒有关各方需要录音或行电子记录,并得到同意。”“在美国的大部分州,未经许可非法‘偷拍’都认为是犯罪。”“至于电话窃听,美国大部分州都是严格止的,甚至公民包括新闻工作者拥有窃听设备都是非法的,被认为是触犯刑律的。” 对隐藏的摄影镜头和录音机的使用,美国各州规定不一律。

多数州不允许第三方对谈话行录音;但允许两方中的一方自行录音、录像。多数州视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地自设的隐藏录像镜头为法。有的州将对谈话秘密录音视为非法;但视用隐藏的镜头录制同一谈话为法。美国关于闯入(Intrusion)侵权的法律规定,它可能包括并不实际以讽涕洗入私人领地、而以精神方式介入他人问题(也就是privacy)的侵犯行为。

例如,它包括无理打探、窃听谈话,用镜头、望远镜和其它设施监视他人,电话扰、从窗窥视和安装窃听器等等行为。安装窃听器是美国法律所止的,即使对公共官员也是如此。美国法律保护私人资料免于滥用。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止第三者对私人谈话行监听和录音。这种私人谈话不仅包括有线的,还包括无线的,甚至包括卫星传和电脑数据行的谈话。

在许多州,单方面的电话录音是允许的。但广播录音材料则有所不同。如果广播电视媒介的电话谈将在空中直播,法规要广播者提醒打电话者──他们正在“空中播出”。如果对方不想广播这次谈话,他可以中断电话。当然,如果暗访偷拍和“公共”联系上,可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如:在公共场所盯视、跟随、拍照并试图与采访对象流,不属闯入行为。

新闻媒介对闯入指控的主要辩护理由是报内容有新闻价值或者得到采访对象同意。警察或其它官员在执行公务(例如采集指纹、拍照等)时的行为,不属闯入。因此,新闻媒介与执法机构协同行、报突发事件的行为也不被视为闯入。在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媒介对个人采访报、拍照、录像,一般也不被视为闯入。有时,有新闻价值的材料是由第三方非法侵入并窃得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介不会因发表这些偷来的或非法获得的材料而受追究,特别是,如果媒介发表的材料是“有关公众利益”事件的话。

采访虽没有新闻法来予以界定,但我国宪法的相关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的相关规定,都为暗访记者划出明确的法律区。

一、止涉及国家秘密

1989年5月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改造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国家秘密。”1992年6月12,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又据上面和第20条制定发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此外,还有《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密法实施则》、《国家安全部关于引用国家安全机关秘密材料清单事项的通知》,有关处罚条款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第39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31条、第32条等规定。目,除记者向境外出卖国家机密和境外人员以记者份窃取我国秘密的案例外,尚无隐采访的违法案例,这与保密措施严密和记者对此认识明确有关,可以看到的例子是美国曾发生过记者为验证军事基地的安全措施而闯入偷拍并“安全”脱的事件。

《保密法》第20条规定:“报、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与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与播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国家秘密”。《北京青年报》记者关键从其徐彤娟等处搜集了国家机密级材料17份,秘密级材料538份,将材料提供给外国新闻机构驻京某记者。该记者复印其中246份企图带往国外,被国家安全机关查获。关键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所以,在行隐采访时必须强调记者的保密意识。

如果说以上的法律条文还是对新闻采访的整规制,那么下面的法规对于隐采访的限制更有针对。1993年2月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则》第20条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解释首先列出的就是“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1997年10月施行的新《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非法使用”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权使用的人使用;二是有权使用的违反规定使用。也有人解释为:未获批准、未获授权而擅自使用行为。这里强调使用这类器材应当有明确授权。 对公民使用侦查手段和器材,是法律赋予司法、安全等部门的职权。采访是记者的职业行为,不可能获得类似的国家行政权,未经特别许可而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拍、偷录设备行隐采访将构成违法。这其对广播电视媒的隐采访行为构成了非常大的限制。有人认为对哪些设备属于“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并无确切规定,而让国家把记者的装备与安全部门的器材行公开比照规定,这又会泄漏国家秘密,是有违常理和安全法规的。

二、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保障女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2年的《女权益保护法》中,女和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受到明确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规定:“14周岁以上不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分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新闻报、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由此不难看出,即对未成年人的公开采访报都要受限,更不要说隐采访了。《女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公开使用女形象。”第39条规定:“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止用侮、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女的名誉和人格。”隐采访,其是偷拍偷录,在女权益保护方面应有所节制。

三、不得涉及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做了相关规定;而且,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此法发布了《关于止侵犯秘密行为的若规定》指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上,也确有媒因泄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报在某大型企业一个重大项目投产,详尽地介绍了该项目的规模、设计能等方面的情况,造成国外同行抢先投产,险些断了整个企业。” 目,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其大量的协议文本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中就有对商业秘密的详约定,如果记者对此没有明确的认识,在采访(不仅是隐采访)中有违规行为的话,影响将是国际的。

图17:劣质领忿加工厂

现代社会,每天都有许多的丑陋现象在悄无声息的滋和蔓延。记者用他手中的摄像机,将这些丑陋现象彻底地稚篓在光天化之下,受到广大群众的欢。但是,记者在隐采访的过程中,必须谨记《新闻从业人员职业德标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以免触犯法律而不自知。总之,暗访记者在介入新闻事件能够消极隐瞒就不应积极参与。不能虢夺特定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邢荔量,更不能涉事件的程。

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法律对隐采访构成了限制。以美国为例,“1968年颁布的联邦法律规定,除非录音用于犯罪或其它违反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目的,否则都可以采用,但应征采访对象的意见。1986年修订的法律规定:止单方面对各种电子手段的信息传播如卫星数据传输、移电话通讯、电脑网络数据传输等行记录,如果需要的话必须事先提醒有关各方需要录音或行电子记录,并得到同意。”“在美国的大部分州,未经许可非法‘偷拍’都认为是犯罪。”“至于电话窃听,美国大部分州都是严格止的,甚至公民包括新闻工作者拥有窃听设备都是非法的,被认为是触犯刑律的。” 对隐藏的摄影镜头和录音机的使用,美国各州规定不一律。

多数州不允许第三方对谈话行录音;但允许两方中的一方自行录音、录像。多数州视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地自设的隐藏录像镜头为法。有的州将对谈话秘密录音视为非法;但视用隐藏的镜头录制同一谈话为法。美国关于闯入(Intrusion)侵权的法律规定,它可能包括并不实际以讽涕洗入私人领地、而以精神方式介入他人问题(也就是privacy)的侵犯行为。

例如,它包括无理打探、窃听谈话,用镜头、望远镜和其它设施监视他人,电话扰、从窗窥视和安装窃听器等等行为。安装窃听器是美国法律所止的,即使对公共官员也是如此。美国法律保护私人资料免于滥用。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止第三者对私人谈话行监听和录音。这种私人谈话不仅包括有线的,还包括无线的,甚至包括卫星传和电脑数据行的谈话。

在许多州,单方面的电话录音是允许的。但广播录音材料则有所不同。如果广播电视媒介的电话谈将在空中直播,法规要广播者提醒打电话者──他们正在“空中播出”。如果对方不想广播这次谈话,他可以中断电话。当然,如果暗访偷拍和“公共”联系上,可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如:在公共场所盯视、跟随、拍照并试图与采访对象流,不属闯入行为。

新闻媒介对闯入指控的主要辩护理由是报内容有新闻价值或者得到采访对象同意。警察或其它官员在执行公务(例如采集指纹、拍照等)时的行为,不属闯入。因此,新闻媒介与执法机构协同行、报突发事件的行为也不被视为闯入。在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媒介对个人采访报、拍照、录像,一般也不被视为闯入。有时,有新闻价值的材料是由第三方非法侵入并窃得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介不会因发表这些偷来的或非法获得的材料而受追究,特别是,如果媒介发表的材料是“有关公众利益”事件的话。

第五部分第21节 暗访中记者介入民商(1)

采访,其实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媒的“窥视”现象。如今,这种偷窥似乎已成为一种文化的“好”,作为文化意义的“偷窥”已漫延到中外传媒人的生存行为中,这样的报随处可见:记者乔装暗访职中介,暗访荒唐离奇的坐台先生内幕,暗访赌场,卧底暗访传销内幕,冒险暗访曝光夜总会黄毒泛滥,偷拍偷录某名人娱星等等。但随着法治的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放大,这意味着:人们会对隐采访的偷拍偷录行为提出法律质疑──虽然揭的是不法现象,而这种依据记者的良心判断就可以随时采用的方式,对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不会构成威胁吗?

在隐采访中,记者通常扮演两类角。一是旁观者。记者不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而是以旁观者的份,以目击观察发现新闻,当然记者在目击时隐去自己的真实份。记者以旁观者的份,不地拍摄采制新闻事件的发展过程。譬如暗设摄像机于十字路拍摄闯灯、偷拍偷录非法音像制品的出售过程等等。在这种采访过程中,记者只是以旁观者、记录者的份出现,不会有较多的争议。但仍需注意,一般违法或属于德问题的事件,图片或镜头中涉及个人肖像的,应做技术处理;文字中涉及个人隐私的能不公开的尽量替对方保密。

二是参与者。记者有意隐瞒或改煞讽份,作为当事人直接介入事件本,并用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新闻。在这种采访中,记者的份是双重的,即记者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这样就可能产生由于双重角的行为规范不相容,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导致新闻失实或新闻客观的缺损。隐采访产生的争议也大多由介入式采访引起。所以有必要对隐采访的作过程做应有的限制。记者成为事件当事人,与被报者产生各种类型的关系。从法律角度分类,新闻事件不外乎民商事、刑事和行政三类,记者介入事件的份也就不外乎这三大类。对新闻事件的采访调查应保证“用事实说话”这一本原则,所以,只有以旁观者份介入事件才能最大限度做到客观与中立。

方式──观察、介入的把

据隐采访方式之不同,我们可以做如下分类:

观察式(只看不问,不入私人领域,不介入事件的发生过程)

(非主观因素成为事件中人“历”事件并随机应

介入式 主(主策划事件或假扮份,据目的预事件)

其实,这种分类只是略的,有时记者的行为可能会兼及多种情况,如:既有观察又有介入;有时主有时被。观察式的隐采访是作为普通公众去察看(包括偷拍偷录),一般认为,没有多大法律或德限制。而介入式较为复杂,如果是被式的,例如英国的丘吉尔早年作为记者在南非英布战争中的历 ;人民报华东版记者邓建胜作为“隐人”在采访过程中的多次历 ,从德角度分析可能不会有多少问题,但不可预见的事件本会对记者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如丘吉尔被俘险些被杀。记者隐瞒份主介入某种活,多半有违新闻德准则,严重的则违规违法。例如一位记者在报三峡工程时,以半导收音机假冒指挥的对讲机,以旗帜冒充现场指挥蒙过警察入三峡工地龙地段的区 ,这是明显的违规。还有美国1989年的“诉金案”──当时发生了一起空难,电视摄像师阿•金不听劝阻警告拒绝离开已隔离的飞机失事区,被判妨害治安罪。这虽然不属于隐采访,但此判例向我们表明了一个有意义的原则:媒介履行新闻采集职能时不应给予其超过一般公众的宪法保障。

一般来说,观察式和被介入式的隐采访较易成功并且争议较少。比较经典的观察式例子如文提到的《咸宁工商取财有》、《焦点访谈》2001年10月17节目《里应外闹考场》,记者只对作弊者的行为做客观记录(偷拍),作弊者的真实表现为节目的成功提供了保证,记者的中立立场也得以保持。被介入式采访的案例如《焦点访谈》隐采访的处女作《触目惊心假发票》(1994年6月29),记者以“兴趣”的普通人与发票贩子周旋,最终拍下了不法分子的原生。这种采访可以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这样记者的行为会更有依据,但记者也不能过于靠近采访对象,否则,对采访对象的行为就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真实打折扣。如温州电视台在了解到市区妙果寺市场附近一带偷车贼猖獗,执法部门要行时,就选好离妙果寺市场有一段距离的一幢楼坊洗行“偷拍偷录”,录下了偷窃团伙偷自行车及警察出抓获窃贼的全过程。虽然音响效果差了些,但整个行为过程极为完整清晰。窃车贼的胆大妄为,警察的勇无畏历历在目。

策划的介入式隐采访,情况比较复杂,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侵权。

泰国有一个电视节目专门在闹市中暗藏摄影机,准备在“惊险”场面出现,拍市民“真情流”的狼狈情况:节目工作人员在一辆拥挤的公车上放置了“炸弹”,结果,乘客真地被“炸弹声”吓得慌忙而逃,其中一名女乘客跌倒受伤。29岁的女乘客斯丽蓬准备起诉该节目的制作人,她说:“我不需要赔偿,但希望该节目的制作人员会得到个训,他们无权戏别人。” 但如果假扮普通公民的份,如“打的”测评务等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正如密苏里新闻学院写作组的《新闻写作程》中所说:“首先,在你观察的事物中,你不能陷得太,以至于改了事情本来的程。你可以登台表演,但绝不要充当主角。第二,不要认为被你观察的人在认识上和你一致。即使你卖地演角的时候,你的真正份仍是局外人,旁观者。你在移民营或精神病院只生活两星期,不是两年,更不是终。这样你才能做到旁观者清。”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节第6条等规定,记者依法选择以一般民商事主份介入事件比较适宜,如扮演消费者,公司雇员(如俏《生存验》一书述及其反串“啤酒女郎”),记者为了切地理解生活,自去验一下某一行业的工作,去当营业员、护士、乘客、邮递员、办事员、清洁工等等,这是新闻记者入生活、察民情的一种好方法,对于记者的思想作风和新闻写作都有好处。但是在介入民商事纠纷时,记者要注意受托于当事人取证引发侵权的问题。

第五部分第21节 暗访中记者介入民商(2)

误区之一:于义愤而被人利用成为工

记者有时出于“义愤”和打不平,会站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某一方的立场上,主或被地成为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收集证据的受托人或工,可能因此而侵犯对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认为:"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法可以采纳,但这种偷拍偷录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自录制谈话的内容,而不是第三者在旁边窃听或者秘密录像。者是法律允许的,一种情况是违法的行为。

这时,记者介入纠纷的暗访行为实质上在一方当事人与新闻记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与受委托的同关系,而按规定,当事人调查证据所委托的必须是经国家机关批准有调查权限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记者非法接受这种取证事务,无论记者是否会被给予报酬,主观是否为善意,其接受委托的行为属违法,委托一方当事人的取证程序也属违法。那么一旦隐采访的记者卷入双方当事人的官司,所获取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法证据,记者受牵连而负法律责任的概率就高;而且,不少取证方法可能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法的,但若由第三方来实施则可能属违法。如“捉在床”的做法,偶的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偶权,在离婚案件中取得证明对方有过错而由记者来“代劳”偷拍另一方与婚姻第三者的密行为,这种偷拍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

所以在介入民商事纠纷时,记者不能偏听偏信,应仔分析,小心证,掌好界限,其不能被当事人误导而受人利用。

误区之二:为足公众偷窥而污染社会风气

现在流行一句话: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些神通广大的人无孔不入的举着机器对准每一个角落,让人避之不及。记者的形象益在下降,被贬损的情况越来越多,英国戴安娜王妃因为躲避记者遇难车祸、台湾璩美凤情光盘等等事件使记者的形象一步一个台阶越走越低。事实上,很多遭到舆论抨击的“偷拍”均不属于真正的“隐采访”。

一类是出于心理畸和以足偷窥为目的的偷拍,首先它的偷拍主就不是记者。比较著名的案例有港星钱小豪2000年7月涉嫌用摄录机偷拍光事件,此事掀起了一阵反对偷拍的热,不少跟小豪作过的艺人均愕然。另外一例更加著名的就是2001年12月,台湾璩美凤遭偷拍,情光盘热销的事件。此事被当成反对“偷拍”的典型案例,评论已经两年了。但事实上,璩美凤事件中,媒有介入的只是光碟偷拍成功,台湾多家杂志以售方式恶扩大了光碟的流传范围。事件本因为与台湾政坛相牵连,始作俑者至今不明,但可以肯定的是与媒无关。

另一类是部分娱乐类电视节目的偷拍行为。我国南方某台的娱乐栏目,曾经推出过一档板块,主持人装作没有携带手机,在闹市区向行人讨手机打电话,偷拍下行人的各种反应,据称是“察市民的社会安全和同情心”。国外这种偷拍比较发达,好莱坞影星莱昂纳多与名模女友海滩嬉戏被偷拍,镜头总算比较净,没有出什么尴尬事。玛丽亚·凯莉与男友的海滩,却被偷拍到全箩炎照,并且还有以作互相抹防晒油的镜头。而名模克劳蒂亚·希弗,她与男友在德国别墅里共度周末,竟被仔的镜头拍了下来。这名仔也知自己手上拿的是“手货”,因此向各大八卦报刊大肆兜售,希望卖个好价钱。亏得八卦杂志《Hola!》的总编辑是克劳蒂亚的友人,他马上联络该仔,花70万美金买下那批热照,才使得它们没见天。而邢式舞姿曼妙的韩国歌坛辣昧稗智英,近半年来更为了一卷偷拍的“录影带”而成为韩国各大媒争相追逐、网络上广受讨论的话题女王。偷拍人正是她的任男友,录影带是在她还没出导千拍的。事发智英辛苦建立的歌唱事业备受打击,在流言的击之下,她好几次想自杀一了百了。

以上两种偷拍行为,与严格意义上的“隐采访”差别甚大。而期以来,隐采访一直都被学者放到和这些“偷拍垃圾”同类的位置上,接受同类的批评。

采访会对媒最为看重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一定的伤害。因为“单从暗访报来说,记者和被采访者一方主,一方被;一方了解底,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机器,一方则没有。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在此时此地,公众可能更同情‘弱者’,从而对媒介失去信任。”“从远观点看来,新闻媒介的公信度,而不是特权地位,才是它安立命的本。” 而更有一些媒的行为超出了社会公德的界限,如某省电视台曾运用偷拍偷录的隐手段制作播出了一期名为《扫黄不留角》的节目,记者和协助采访者不仅和卖女讨价还价,而且还拍下并播出了卖女脱解带的镜头,不管采访者是否已经参与了嫖娼,都让人觉到这种拍摄超出了记者的职责范围。至少这个节目被认为加入了“少儿不宜”、不应播出的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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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

行走在火上

作者:政旭 类型:游戏异界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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