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会常用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精装)小说txt下载_李全英第一时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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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会常用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精装)

小说时代: 现代

主角名称:第二百中华人民共第三百本法规

更新时间:2017-03-22 01: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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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行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同、租赁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业整顿;造成严重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安全要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喝翻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业整顿仍不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嚼邢物品等能够危及人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期预防

第三章劳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经济发展,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者在职业活中,因接触忿尘、放嚼邢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治理。

第四条劳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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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全英 类型:游戏异界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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